刑事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既遂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当然,法院判处的主刑处罚,也有可能是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的管制。具体怎么量刑,法院需要在审理古脊椎动物化石盗掘案件后,依法确定。
一、刑事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既遂怎么量刑处罚?
1、刑事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既遂
《刑法》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古人类化石或者古脊椎动物化石而仍决意盗掘。所谓明知道,既包括确知,即确实知道是古人类化石或者古脊椎动物化石,又包括可能知,即知道所盗掘的可能是古人类化石或古脊椎动物化石。至于行为人盗掘的目的,一股则是为了非法占有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当然亦不能排除行为人还可以有其他目的、如为了侵占古人类化石或者古脊椎动物化石所在的土地,为毁损、破坏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等等。
二、怎么认定是否犯了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1、认定是否犯了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需要判断挖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是否经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乃是本罪时判断是否“盗掘”的标准。
如果未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私自掘取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则可能构成本罪。如果经过了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即使在掘取过程中不慎造成了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损坏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如果故意使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造成严重毁损甚至丧失科研价值的,可以按照故意损坏公私财务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虽然实施了私自挖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损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
行为人只要盗掘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不论盗掘的规模大小、盗掘得到的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多少,均足以构成本罪。
但这只是一种理论上的推定。正如国家立法机关对抢劫罪的成立不要求行为人抢劫到足够数额钱财才构成犯罪,而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还是把轻微的抢劫行为不作为犯罪来处理一样,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也不宜作为犯罪来处理。比如说,行为人刚开始实施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即被人发觉而终止犯罪行为,且没有造成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破坏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任何已经达到承担完全民事刑事责任年龄的公民,若是明知即将被挖掘的是古脊椎动物化石,但是在没有获得相应许可之前,就实施了此种挖掘行为,那么此行为人就可能涉嫌犯了盗掘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罪名成立的,可能会被法院依法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