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2、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3、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参见:《》(国务院令第375号)
发布日期:2003年4月27日
执行日期:2004年1月1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无正当理由不受理申请,或者弄虚作假将不符合工伤条件的人员认定为工伤职工的;
2、未妥善保管申请工伤认定的证据材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3、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参见:《》(国务院令第375号)
发布日期:2003年4月27日
执行日期:200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