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人在国外想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在国外的大使馆、总领事馆申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并且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遗产继承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023-01-17 10:4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