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额除预留2个月支付费用外,要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债券和存入专户。
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全部用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再从中提取管理费。
4、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业务工作经费,由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
5、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要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行政监督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社会监督,确保基金安全。
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豫政[1998]22号)
发布日期: 1998年6月1日
执行日期: 1998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