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协议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所签订的协议。这只是一个宣言,一种法律价值取向。下面就由知芒网小编网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没想到,好景不长,结婚一年后,张某就听到社会上流传很多关于自己老公的绯闻,但由于没有证据,张某只能将信将疑,有一次,张某在上班的时间回家拿东西,打开门一看,自己的丈夫竟和一个年轻的女人睡在自己的床上,气愤不已的张某和丈夫发生厮打,并引来邻居们围观,大家都责怪刘某不应该背叛自己的妻子。从此之后,夫妻两人感情一直不和,刘某经常夜不归宿,有时回家喝的醉醺醺并打骂张某,张某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对方支付违反“忠诚协议”的罚金2万元。
法院判决:认定丈夫违反忠诚协议
法庭上,刘某坚持“该协议条款是无效的”,并称自己是出于无奈才签订这份协议的。张某代理律师主张:该条款是夫妻双方对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并未违反婚姻法的原则,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和刘某在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协议有效,且张某提供的证据证实了刘某与其他女性的一些行为,可以认为已经违背了夫妻间关于彼此忠实的约定,对于夫妻间的忠诚协议,由于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认可,法院判决刘某支付张某2万元,其他夫妻共同财产按法律规定予以分割。
律师说法: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
法院判决支持了女方的索赔诉请是正确的。
婚姻事实上可以推定为特定男女当事人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互相忠实”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当然的义务。本案当中的协议就是两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在不违反法律和不损坏公序良俗的前提下,经意思表示真实一致,自愿增设了关于身份关系的“违约责任”条款。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相互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案件中的主人公为了促进双方的互敬互爱,树立良好的道德观和家庭责任感,签订协议,不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而且遵循了婚姻法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并无不当之处。
夫妻双方本应遵循诚信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忠实义务,而当一方由于过错不履行该义务,侵害了对方的人身权利,就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忠实义务”有法可依,反映了法律一方面对健康的婚姻道德精神的大力提倡,另一方面法律可以借助国家强制力,制裁有过错者,起到双重的保障和教育作用,有助于树立规则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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