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夫妻俩签下忠诚协议书互相作出承诺;没想到丈夫最后真的出轨了,并提出离婚。那么,当年夫妻间的忠诚协议,有效吗?下面知芒网小编为大家分析下。
案例:
小李和小敏1999年结婚,婚后小夫妻俩感情不错,还有一个孩子。但2008年开始,妻子小敏发现,丈夫和其他女性关系暧昧。在小敏的追问调查下,小李承认了,给妻子写了份悔过书。俩人还签订了一份忠诚协议书,约定双方如有证据证明对方有不忠于夫妻感情的行为,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
不料,这协议书真有用上的一天:丈夫小李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磐安法院要求离婚。审理过程中,小敏向法院提交了忠诚协议书,提出小李与其他女性开房同居,违反了忠诚协议,应按协议书约定向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小敏申请法院向公安部门查询的结果显示,小李在忠诚协议签订后确实有与其他女性的开房记录。
磐安法院经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小李与小敏双方经过协商约定,一方违反忠实义务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系双方对忠实义务的量化,该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效力性规定。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的规定,法官结合双方约定及当地社会经济水平、对方当事人的承受能力等因素考虑,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酌情予以调整。最终判令小李向小敏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办案法官提醒,本案虽对小李与小敏间忠诚协议作出了有效认定,但夫妻间的忠诚协议并非一概拥有法律效力,还需要根据案情及双方约定的内容区分对待,关键要看约定的内容是否违反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社会的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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