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男方要女方还彩礼是不可以的,除非男女双方离婚之后,根据法定的彩礼返还要件来确定是否返还。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减少的数额一般确定为彩礼总额的10%至50%之间。
一、婚后男方要女方还彩礼可以吗?
1、对彩礼是否应该返还是否符合法定情节有争议的,争议焦点为是否具有彩礼返还的法定情节,由主张返还方负举证责任。
2、对彩礼数额有争议的,争议焦点为彩礼的实际金额。由各方就各自主张负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哪些财产不能算作为彩礼?
根据彩礼的目的性,在实践中对以下行为不能认定为彩礼:
1、男方或其近亲属为取悦对方所为的赠与。
2、男女双方恋爱期间男方为表露情感所为的赠与。
3、男女双方或其近亲属在共同消费中由男方支付的费用。
4、男方及其近亲属与女方及其近亲属礼节性的交往时的赠与。
5、借婚姻索取财物、骗取财物的行为。
三、彩礼的返还数额比例怎么确定?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彩礼是男方为缔结,持续婚姻关系而向女方给予的财物,类似于“定金”!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男方给予女方的所有财物都属于彩礼,比如男方平时请女方吃饭,看电影,给女方买的生日礼物等等一些,在法律上都会被认可为赠与,而一些以结婚为目的给女方的大额财物,礼金则会被认为是“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