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16 生效日期: 1999-12-16 发布部门: 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1999]202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1号,以下简称《条例》)关于“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可以通过依法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由地方财政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我区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解决文化市场监督检查所需经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娱乐场所管理费,依法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解决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所需经费,是国家实行税费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保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对娱乐场所监督检查职能,促进我区娱乐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因此,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此项工作的落实。
二、自2000年1月1日起,全区取消娱乐场所管理费,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娱乐场所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调整,由各地区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现行适用税率的基础上提高3个百分点幅度内确定,并报自治区文化厅、财政厅、地税局备案。
三、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提高娱乐业营业税税率后,各级文化市场监督检查所需经费,自2000年1月1日起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部分地、市于1999年7月1日起已停止收取管理费的,其1999年下半年的监督检查所需经费,以1998年下半年收取的文化市场管理费为基数,由同级财政部门核拨)。
四、各级财政部门核定年度本级文化市场监督检查所需经费,以1998年支出总额为基数,每年适度递增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认真组织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地税部门要加强对娱乐业营业税的征收和管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地税部门搞好娱乐业营业税的征收和管理。要加强稽查队伍的建设,转变职能,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工作效率;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文化部门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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