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二次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被告还是不同意,原告可以在离婚判决作出六个月后再一次提起离婚诉讼。第三次起诉离婚的,原告能够提供证据双方情确已破裂的,人民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023-01-17 12:4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