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市政府公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根据意见,我市对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条件的无军籍职工,一般实行就地安置,也可回原籍安置。
如果无军籍职工原单位有可出售的住房或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保障无军籍职工购买;原单位没有可出售住房的,可购买配偶所在单位或地方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无军籍职工住房补贴及补差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已经撤销的,由其撤销的上级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原为机关及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职工,购买军队住房的,通过军队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现住房出售收入、军用空余土地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折款的方式解决;购买配偶所在单位或地方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通过军队各级调剂资金的方式解决;原为军队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由其原所在单位(已经撤销的,由撤销前的上级单位)负责解决。
同时,无军籍职工可按照安置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由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向当地医疗经办机构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参保相关事宜。据了解,我市第四批无军籍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将于年底前结束。今后的安置工作将由按计划分批次安置,逐步改为按年度交接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