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2日,张三(化名)在其家中与妻子小美因发生矛盾引发争吵,张三用手掐住被害人小美颈部,致使小美失去知觉瘫软在地,随后张三拨打110报警。后经鉴定被害人伤情为重伤一级。张三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为,建议判处被告人张三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张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张三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张三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指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故法院予以采纳。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故意伤害造成重伤一级的后果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还是缓刑???
法院这么判决到底合理吗?合法吗?
我们要注意到,这起故意伤害案是发生在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很多人觉得丈夫家暴妻子尤为可恶,但是在法律上来说,男女是平等的,丈夫打妻子和妻子打丈夫性质是一样的,两者并没有性质上的差异。
如果只是普通性质的家暴,警方一般都只是批评教育,并不会采取什么特别措施,这点和社会上的打架斗殴不一样,即便是普通的打架斗殴,性质不严重的,警方也会进行一定的治安处罚。
如果家暴造成轻伤级别的伤害结果,此时虽然被打方有权利要求警方立案,追究对方的故意伤害罪的责任,警方依然会以调解为主,毕竟是两口子,最终还是要一起过日子的,警方的首要任务是化解矛盾,而不是激化矛盾,如果机械的按照故意伤害罪的流程走,很有可能导致本可化解的矛盾反而呈现出愈演愈烈的状况,最终出现更为严重的后果。因此,警方会极力促成刑事和解,并不予追究打人方的刑事责任。
当家暴升级到造成重伤级别的后果时,已经超出了刑事和解的范畴,警方只能依法立案,并依法按流程起诉至检察院,检察院再起诉到法院,法院来进行判决。但是,无论是检察院还是法院,都需要评估实际的社会效果,丈夫将妻子打成重伤,当然触犯了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毫无疑问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将丈夫送入大牢,妻子会因此而受益吗?这个时候,丈夫如果真诚的悔罪悔过,判处缓刑反而对妻子是有益的。况且,缓刑的考验期有四年,这四年期间但凡丈夫还敢动手打妻子,妻子只需要打一个110就能取消缓刑,丈夫还得实打实的去坐牢。
综上,从社会效果来看,这种情况下,判处丈夫缓刑对于妻子是没有坏处的,对于社会整体而言,也是有收益的。
首先,根据刑法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下限就是三年,法院判处张三有期徒刑三年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次,根据刑法第72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张三因为是有期徒刑三年,所以正好处于适用缓刑的上限,加之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所以对其适用缓刑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注意:刑法中的以上或以下都包含本数。
最后,张三具有自首、初犯、坦白及认罪认罚情节,属于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故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细心的读者可能注意到,本案的判决书没有记载张三具有赔偿被害人的情节,在故意伤害罪案件中,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难道不是基操吗?
这里还是因为张三和小美系夫妻关系的原因,根据民法典,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三赔偿小美相当于从左口袋出,右口袋进,假设赔偿前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为10万元,赔偿后这个数额依然不会有任何变化。所以,这种赔偿没有任何意义。
当然,如果换成外部关系,则经济赔偿和取得被害人谅解是判处缓刑的前提条件,这是家庭内部矛盾和外部矛盾的重大区别。
大家认为法院这样的判决是否合情合理?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陈律师一起讨论。对于这样的家暴男,有没有什么更好的制裁方式呢?也欢迎大家群策群力贡献好的点子,说不定将来的立法就会予以采纳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