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代理签订合同是很常见的事,但是有时候会出现无效代理的情况,那么对于无效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自然也是属于无效合同,无效代理订立的合同有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的人名义同自己签订的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这需要大家做相关的了解。下面知芒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无效代理订立的合同有哪些
1、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合同;
2、代理人以被代理的人名义同自己签订的合同;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签订的合同;
4、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的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
5、《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无权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代理合同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1、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负连带责任。委托书授权不明的,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如果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不履行代理职责,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责任。如果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或者同自己所代理的其他人进行民事活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情况实际上是代理人独断代理行为。如果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3、无权代理造成损害的责任。如果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法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经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因此,作为委托人就需要清楚,在无效代理的情况下签订的哪些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本文也为大家进行了详细的内容介绍,希望对大家有一定的帮助。此外关于代理合同的法律责任,也需要大家有相关的了解,才能维护好自身的利益。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知芒网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