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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05-10 https://www.dalvwang.com/爱发布800
核心提示:事件经过:8月17日,广州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罗水市场附近一老人受伤倒地。接到报警后,民警及医护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处置。经调查
事件经过:8月17日,广州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罗水市场附近一老人受伤倒地。接到报警后,民警及医护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处置。经调查,罗水村民罗某(12岁)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牵出来玩,途径罗水市场时狗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本村村民麦某(88岁)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姑且先不说这件事谁对谁错,谁负责任,是遛狗的12岁女孩罗某和她的监护人还是狗主人罗某?发生这样的意外事件肯定是谁也不想看到的,但既然事情已经发生,站在一个律师角度来看,如何保障受害人的利益才是接下来的关键问题。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对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作出了如下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同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也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
第七十八条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的侵权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八十条 禁止饲养的危险动物的致害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我们还了解到《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用长度两米以下的犬绳牵领并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等防护器具,或者装入笼内;(四)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在本次事件中,12岁的女孩罗某作为狗当时的管理人,毋庸置疑应当对狗的侵权行为负责,但由于罗某还未成年,因此她的监护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那么狗主人呢?狗主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我们认为,狗主人作为狗的饲养人,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当对此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女孩牵小狗,征得了狗主人同意,狗主人应该承担主要责任。如果女孩没有经过狗主人的同意牵出,女孩监护人承担责任更大,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狗主人承担次要责任。

因此,女孩监护人和狗主人作为共同赔偿责任主体应当赔偿受害人家属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合理费用。

最后,我们想说,当你选择养宠物时,你就要明白自己要对它负责,不仅是对它的生命负责,更是要对它的一系列行为负责。如果你没有做好准备,单纯因一时兴起就养宠物,那你不仅是对自己和宠物的不尊重,还是对社会安全的不尊重。

愿老人安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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