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案件的律师辩护词在书写的时候,主要表明自己是被告的辩护律师,然后再陈述自己的辩护意见。在我国此行一般都需要经过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核准,如果是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第一审的话,最终的核准都是要交给最高人民法院。
一、死刑案件律师辩护词怎么写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特指派——担任被告人——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人,依法履行职责。接受指派后详细查阅了案件材料,对案件事实有了较为深刻的了解和认识。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请允许——代表——对受害人的家属表示深深地歉意。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合议时采纳:
1、
2、
3、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辩护人:
时间:年月日
二、死刑案件处理方法是怎样的
1、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5、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6、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死刑是最严厉的刑法,因此在我国使用死刑的时候,都是需要进行严谨处理,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来进行核准,其他的下级法院都没有权利来直接判处执行。如果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也是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来进行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