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亮点解读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抚养和成长等基本原则下,结合社会发展及社会和谐稳定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
本期“民法典大家谈”栏目,我们对于婚姻家庭编亮点进行解读。
“树立优良家风”入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这充分体现出《民法典》对家庭建设的重视,只有把家庭建设好,才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对比《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民法典》更改了该项规定,婚前应当告知另一方个人的重大疾病,否则另一方享有撤销权;对于婚前明知对方有重大疾病的,无权请求撤销婚姻。
夫妻共同债务更明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此条是《民法典》新增的“共债共签”的规定,为司法实践中有关夫妻债务的认定,提供了新的依据。
新增登记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新增登记离婚冷静期的规定,30天的冷静期,增加了离婚的限制,对冲动离婚的情况予以一定的缓解,以便维护家庭稳定、保护子女利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了离婚的条件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依据。此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但是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此条同时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针对离婚诉讼中出现的“久调不判”现象,《民法典》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诉讼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
强化对被收养人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就收养问题进行了规定。可以被收养的未成年人包括: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根据《收养法》第四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才可被收养。《民法典》更改了该项规定,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扩大了被收养人的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的条件包括: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年满三十周岁。
《民法典》虽放宽了收养人子女数量的要求,但对于收养人的要求有所提高,新增收养人不得具有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的规定。例如,曾经有虐待、遗弃、性侵等犯罪或者违法行为的人,原则上不得收养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