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法解释三(民法典关于婚姻法的最新解读)

   2023-05-10 https://www.dalvwang.com/爱发布1020
核心提示:文章以学习《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

文章以学习《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相关规定为主,本文是个人所写的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第七篇学习文章,对《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的婚内允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的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或侵占另一方财产,可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等进行分析,供大家交流、探讨,如有错漏请予以指正。本文会附《婚姻法》以及《婚姻法解释(一)、(二)、(三)》等的相关规定,以便能更好进行对照、查阅。

本文所述的“财产”均是“夫妻共同财产”,但不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进行分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即《民法典》第1066条(《婚姻法解释三》第4条)列举的允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几种情形为例外,除此之外,法院均不会支持在婚内提起分割财产的请求。

《民法典》第1092条(《婚姻法》第47条)规定的部分内容与《民法典》第1066条第1项的部分内容相同,因此将两条文放在一起学习。《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了6种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该项夫妻共同财产(非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一、《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允许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全部或者部分)几种情形。

(一)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民法典》第1066条第1项规定:“(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1、隐藏,是指故意将夫妻共同财产隐匿,不让他人发现,使另一方无法获知财产的存在从而无法控制。

2、转移,是指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第三人名下,造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假象,或者将资金取出转移到其他账户,脱离另一方的掌握。

3、变卖,是指在对方不知道的情形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折价卖给他人,且所得款项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4、毁损,是指采用拆卸、涂抹等破坏性手段使物品失去原貌,失去或者部分失去原来具有的使用价值和价值。

5、挥霍,是指超出合理范围任意处置、浪费夫妻共同财产,比如不合理高消费、赌博等。

6、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是指虚构夫妻共同债务,通过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虚构的债务的手段,达到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1]

以上违法行为,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的,不包括过失行为。以上列举的6种情形,都需要具备“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要件,才能造成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后果。比如,一方擅自处分了自行车获得100元,但夫妻双方还有房屋、汽车等重大财产,一方擅自处分自行车的行为无法达到“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则另一方无法适用该条款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当然,要求分割的财产可以是全部,也可以是部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1、法定扶养义务。

本条款规定的扶养为广义的扶养,即包括抚养、赡养和狭义的扶养,但条款规定仅是法定扶养义务,不包括协议扶养、遗嘱扶养等。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对于夫妻一方是否负有法定扶养义务,应根据以下法律规定来确定“法定扶养义务”(广义):

①第1059条:夫妻相互扶养义务。

②第1067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以及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

③第1071条第2款: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④第1072条第2款: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⑤第1074条第1款: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无法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第1074条第2款: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无法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⑥第1075条第1款: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父母无法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第1075条第2款: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2、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医治。

关于重大疾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需要长期治疗、花费较高的疾病,如糖尿病、肿瘤等,或者直接涉及生命安全的疾病属于重大疾病,对此,可参考《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列举的重大疾病,结合病人实际病情、医疗费用等进行综合判断。

3、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这里相关在医疗费用主要指为治疗疾病需要的必要、合理费用,不应包括营养、陪护等费用。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以不允许分割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8条的规定,除《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的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或侵占另一方财产,可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一)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或侵占另一方财产(目的性)。

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有5种: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具体的含义与前文所述的含义相同,不再赘述。

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对该方可不分或者少分。这里应当注意的是,只要实施了相关行为,且目的是为了侵占夫妻另一方财产,无论该行为是否对夫妻另一方财产权利造成实际影响的,都可适用该条款请求不分或者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因法条的规定并未使用“等”字,以上规定6种情形才能适用本条规定,其余任何情况均不适用本条款。

(二)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或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发生于离婚之前,离婚后,被侵犯一方可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可少分或不分财产的原则仍适用。同时,根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4条的规定,当事人根据《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三)可少分或不分的财产范围,主要是指被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或伪造的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可少分或不分财产。[2]

以上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参考资料】

[1]《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领导小组主编,P181。

[2]《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领导小组主编,P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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