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省份有自己的规定,可以查询当地人社局网站的规定。
《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对贫困残疾人的基本医疗、康复服务、必要的辅助器具的配置和更换,应当按照规定给予救助。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根据政策规定,重度残疾人(持证一级和二级)、低保对象,按当年最低缴费标准由政府代缴(同时具备重度残疾人、低保对象的只享受一次政府代缴)。目前45周岁以上到60周岁的此类人员,也允许其补足15年,但补缴部分的保费全额由本人承担,不享受政府代缴政策。
为解决缴费困难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从1月1日起对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给予缴费补贴。
1.重度贫困残疾人享受重残补助金或低保;
2.重度残疾人托(安)养补助,就业年龄段无固定收入残疾人生活补贴;
3.办执照减免手续费;
4.自己创业的残疾人可以申请一次性创业资金奖励;
5.就业年龄段残疾人可以申请创业贷款贴息;
6.企业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可免交保障金;
7.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也可减免税金;
8.坐火车享受半价优惠;
9.如果是伤残军人还可享受抚恤金及医疗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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