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部发〔1996〕29号)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即申领许可证书应遵守下列程序:一、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须填写《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向其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级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要求的文件。行业主管部门应按有关法律进行审批。 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用人单位应持申请表到本单位所在地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核准手续。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简称发证机关)具体负责签发许可证工作。发证机关应根据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劳动力市场的需求状况进行核准,并在核准后向用人单位签发许可证书。 中央级用人单位、无行业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可直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和办理就业许可手续。 外商投资企业聘雇外国人,无须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凭合同、章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有关规定的文件直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证机关申领许可证书。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有效文件: (一)拟聘用的外国人履历证明; (二)聘用意向书; (三)拟聘用外国人原因的报告; (四)拟聘用外国人从事该项工作的资格证明; (五)拟聘用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