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要求男方补偿10万过分吗(男方给女方补偿费标准)

   2023-05-16 https://www.dalvwang.com/爱发布890
核心提示:每一段婚姻形成之前,最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男女之间彼此的了解。有太多的夫妻,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匆忙结婚、草率结婚、甚至是

每一段婚姻形成之前,最需要注意的一点就是男女之间彼此的了解。

有太多的夫妻,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匆忙结婚、草率结婚、甚至是生育孩子之后,才发现彼此不够了解,导致婚姻生活非常痛苦。

下面这份离婚纠纷案例中,男女双方还是再婚夫妻,却还是陷入了婚前缺乏了解的困境。

原告:女,东乡族,生于1982年,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

被告:男,东乡族,生于1972年,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

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男女双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女方)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男女双方离婚;2、请求判令被告(男方)给付原告(女方)经济补偿费1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女方)诉称:

我与被告(男方)于2017年8月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并领取了结婚证,婚后未生育。

我与被告(男方)均系再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我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于2020年两次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

判决后,我与被告(男方)没有和好过,夫妻感情已破裂,和好无望,现第三次要求离婚。

被告(男方)辩称:

原告(女方)所陈述的结婚时间、生育等情况属实,夫妻感情好,共同生活期间,偶尔发生过矛盾,现我不同意离婚,我希望法院调解安家。

经审理查明:

男女双方于2016年按照当地习俗举行了婚礼,并领取了结婚证,婚后未生育。

原、被告均系再婚,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曾因家庭琐事多次发生矛盾,并在共同生活期间因做水果生意的事,双方发生矛盾,彼此间缺乏信任度。

经原告(女方)两次起诉与被告(男方)离婚,法院于2020年两次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与被告没有和好过。

原告(女方)于2021年5月第三次诉至法院要求:1、请求判令男女双方离婚;2;请求判令被告(男方)给付原告(女方)经济补偿费1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男方)承担。

法院受理后被告(男方)以不同意离婚为由进行了书面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多次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各持己见未能达成协议。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原告(女方)的陈述,证实双方婚姻及未生育的事实;2、原告(女方)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实身份的确定性及婚姻的合法性;3、原告(女方)提供的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两份,证实第一次,第二次判决不准离婚的事实;4、原告(女方)提供的照片三张,证实双方发生矛盾的客观事实;5、原告(女方)提供县医院诊断证明一份,证实原告(女方)治疗疾病的事实;6、庭审笔录。

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辩证、认证,能够相互印证,法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男女双方婚后夫妻感情一般,经法院两次判决不准离婚,男女双方仍未和好过。视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的希望。

综上所述,原告(女方)起诉的离婚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原告(女方)的其他诉讼请求缺乏证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男方)辩解的不同意离婚由证据予以否定,法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

草率结婚、匆忙结婚亦或者是因为其他利益而结婚,这本身是对婚姻的亵渎,而且更是对自己的不负责。

上面这份离婚纠纷案例中,男女双方系再婚夫妻,结果还是因为夫妻之间缺乏了解,夫妻感情一般而导致离婚。

那么,如何才能算是夫妻之间了解够深了呢?

对于这一点,书写君认为,你只需要记住一条原则,那就是听其言,而不信其言;观其行,而思其目的。

简单来讲就是两点,一方面是要注重对方所做的实际行动,不要被对方花言巧语所迷惑。另一方面是,无论对方说什么、做什么都是有其目的的。

你要明白,“目的”一词并不都是贬义,比如他的目的就是要让你过得开心、过得轻松。

所以,所谓的了解就是要你在日常生活中看看他做的事情,思考下他的目的是什么?是否与自己的三观适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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