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部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接受继承材料检查。
2、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是否齐全、是否愿意接受或放弃继承、就不动产继承协议或遗嘱内容及真实性是否有异议、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等内容进行询问,并做好记录,由全部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3、审查、受理。经查验或询问,符合受理条件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
4、审核。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核。需要进一步核实情况的,会发函给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核实相关情况。
5、公示。对拟登记的不动产登记事项在不动产登记机构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
6、不动产登记。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
司法部发布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该通知中曾明确规定继承房产、为处分房产而设立的遗嘱、接受赠与房产、涉外和涉港澳台的房产所有权转移等四种情形必须进行公证。
而该通知的废止表明上述四种情形将不再进行强制性公证,继承房产、分房遗嘱、赠与房产、涉外涉港澳台房产所有权转移等有关房产登记事项终于可以不用公证了,房产继承公证收费最低200元,按房产评估价值2%收费,公证费也可以省下来不少。
所以这继承权公证的条例被废止后,很多人在继承房产时会简便不少。
根据《不动产登记实施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 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市民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不再要求强制公证,不仅节约了市民在办理业务时的费用,而且在程序上也更加简便。与此同时,不再强制公证并不等于不需要公证,在办理的过程中如果存在争议仍然需要进行公证。
实践中,房产继承有两种方式,一是公证,二是向法院诉讼。
如果各继承人对房产继承无纠纷无争议的,可以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如果各继承人对房产继承有争议的,应该到法院进行诉讼,确认各个继承人的继承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