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经洛克、贝卡利亚和费尔巴哈等思想家的影响,罪刑法定原则被写入刑法典,这也是为了限制刑事司法权的扩张以及国家权力乱用而做出的举措。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规定:在绝对必要的刑罚之外不能制定法律,不依据犯罪行为后制定且颁布并付诸实施的法律,不得处罚任何人。
表现为:
入罪方面
1法律主义—成文的罪刑法定;
2禁止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
3禁止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
量刑方面
4处罚的确定性—明确的罪刑法定;
5处罚的适当性—适当的罪刑法定。
罪刑法定是法律作为一个“家长”给予任何人平等适用的机会和权利,不能偏爱。同时也是刑事被处罚者的保障,不受个人意志和绝对的自由裁量。罪刑法定原则的有效适用,不仅提现了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的完整,还提现了国家机构的完备以及国家司法机关的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