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的岗位由于比较特殊,如果长期从事该行业的话,可能对身体会造成一定的影响,甚至患上职业病,比如老师或者是一些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那么职业病是哪些项目?下面知芒网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一、职业病是哪些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的规定,原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职业病目录为10类115种。
(一)尘肺。
(二)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三)职业中毒。
(四)物理因素所致的职业病:包括中暑、航空病、手臂振动病。
(五)生物因素所致的职业病:包括炭疽、森林脑炎、布氏杆菌病。
(六)职业性皮肤病:包括接触性皮炎、根据《职业性皮肤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职业性皮肤病。
(七)职业性眼病:包括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
(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包括噪声性耳聋、铬鼻病、牙酸蚀病。
(九)职业性肿瘤:包括石棉所致肺癌和间皮瘤、砷所致肺癌和皮肤病、氯乙烯所致肝血管肉瘤等。
(十)其他职业病:包括金属烟热、职业性哮喘、职业性变态反应性肺泡炎和棉尘病等。
二、患有职业病怎么办(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规定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二)第五十一条规定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十二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四)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三、对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至五十四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有:
(一)用人单位应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二)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三)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岗位津贴。
(四)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五)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六)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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