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由两个自然人于2003年出资设立登记注册。2007年3月,a有限公司与b公司两个股东分别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全部受让其所持b公司股权,并成为b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股权转让款已按约定全部结清。但时至今日,原股东仍未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向新股东a公司办理以下移交手续:
1、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
2、b公司所开设的银行账户仍被原股东使用;
3、银行开户许可证、贷款卡。
由于上述印章未移交给新股东a公司,不但阻碍了公司的正常工作,并且还潜藏着极大隐患;原银行账户仍被其使用,致使新股东a公司无法开设新账户,致使公司无法进行资金收支。
请问:针对以上事实,a公司该如何处理?
初步分析:因股权转让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原股东应按《股权转让协议》承担合同义务,移交相关手续属于合同的附随义务,原股东不履行时,受让方a公司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移交。要注意两点,一是A公司要有证据证明是原股东掌握着这些手续,另一方面,还是宜协商为宜,因为即使胜诉以后执行中也面临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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