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1000人以下的,应配备社会保险专职工作人员,具体经办本行业单位养老保险日常业务。
各行业单位应建立并理顺内部管理制度,将有关养老保险业务工作逐步归口到一个部门负责经办。
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统筹行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意见》的通知(豫劳险[1999]14号)
发布日期: 1999年5月13日
执行日期: 1999年5月13日
对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在1000人以上的,应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1000人以下的,应配备社会保险专职工作人员,具体经办本行业单位养老保险日常业务。
各行业单位应建立并理顺内部管理制度,将有关养老保险业务工作逐步归口到一个部门负责经办。
参见: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统筹行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意见》的通知(豫劳险[1999]14号)
发布日期: 1999年5月13日
执行日期: 199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