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的执行方式,叫做社区矫正。而所谓缓刑的执行地,也就是在刑事案件中,被判处缓刑的情况下,需要定期报道,进行社区矫正的地方。
根据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地为被判处缓刑的自然人(称之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第十七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时应当确定社区矫正执行地。
社区矫正执行地为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矫正对象在多个地方居住的,可以确定经常居住地为执行地。
社区矫正对象的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无法确定或者不适宜执行社区矫正的,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根据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矫正、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原则,确定执行地。
本法所称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是指依法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和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
关于“居住地”的认定,民事法律中有规定,“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不同于民事法律中的“经常居住地”的概念,在确定社区矫正地点的过程中,并无规定直接参照民事法律的认定,一般而言,在认定社区矫正的“居住地”时,会考虑如下情况:
该地点是否有矫正对象的工作单位;该地点是否有矫正对象的不动产;矫正对象是否在该地点办理了居住证;矫正对象是否在该处承租过房屋且至今仍在承租;其他有关组织出具的、能够证明矫正对象在该地居住的文件。所以,矫正对象对于缓刑执行地的“选择”,其实就是看提供的证明文件中载明的特定地址,而并非完全不受任何限制:
在有户籍地以外的居住地的时候,矫正对象可以根据方便生活、方便接受矫正的原则,提供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在没有户籍地以外的居住地的时候,缓刑执行地为户籍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