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式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2023-05-21 https://www.dalvwang.com/爱发布1320
核心提示:在民法理论中,对合同有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之分。要式合同一般指法律要求采用特定形式以及满足一些必要条件才能成立的合同。了

在民法理论中,对合同有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之分。要式合同一般指法律要求采用特定形式以及满足一些必要条件才能成立的合同。了解要式合同的种类,有助于将来签订时登记等事项的完成。今天,小编就为您准备了如下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要式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要是合同一般体现在不动产合同和部分特殊动产合同中。

第一种是不动产合同。关于不动产的合同,中国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并进行登记。按照《土地管理法》、《城镇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动产合同未经登记的,一律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种是有关特殊动产的合同。特殊动产的合同,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特殊管理的动产。如汽车、飞机等,虽然属于动产的范畴,但是又通常作为不动产来对待,在涉及上述财产的转让、出租、抵押等合同,法律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要式合同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第一,双方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双方通过要约与承诺的方式,已经就合同的内容达成一致,这是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是合同成立的基础。如果双方未就合同的内容达成合意,则无论合同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要求,合同都不可能成立。

第二,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了其主要义务。合同的主要义务已经履行,说明当事人是承认合同的存在的。并且已经进入到履行合同的阶段,不应当再否认合同的成立。合同的主要义务,就是合同中当事人所负有的基本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则视为合同已经履行。如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价款;借款合同已经支付了借款,劳务合同中已经完成了约定的工作等等。合同中约定有多个主要义务时,如买卖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定金的交付也应当具有证明合同成立的效力。附随义务的履行,或者合同履行准备工作的完成,则不得认为能够证明合同成立。

第三,合同另一方接受履行。接受履行,说明其已经承认对方的履行行为是对合同的履行,这显然是以合同存在即合同成立为前提的。但这里应当注意,接受履行应当具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意思,如果接受人误以为是赠与而接受,而对方则是履行其买卖合同义务而交付的,则不能认为是接受履行。

要式合同一般要满足登记、书面形式等要件才可成立,在签订了合同时要遵守法律的特殊规定,及时登记,避免合同因为形式要件不满足而味成立,从而给双方带来损失。同时,具体的要式合同构成要件,仍需要详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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