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证据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可以,但该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属于刑事诉讼法的证据种类,并且是行政机关按照法定程序、以合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移交给司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023-01-17 18:1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