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权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债权转让的事实,与最基本的法学原理也不符。法院庭审时原告回答模糊只好进行司法鉴定
前不久,惠州A酒店有限公司接到法院电话通知:有人起诉你公司和香港B公司同时欠对方100万元,快到该法院领取民事起诉书副本。惠州A酒店公司和香港B公司是父子公司,7月16日被告领到民事起诉书副本:起诉自己的竟然是此前委托代理公司另一宗官司上诉案的惠州市民钟某。
被告称曾在白纸盖公章
据香港B公司老板邹某此前向惠州警方报案称,前两年其两家公司与惠州一家公司打官司。自己方胜诉后,对方不服上诉到省高院,为节省费用,就没有再请律师,请钟某作为上述案件二审和执行阶段的代理人。当时,钟某提出要公司方在他带来的两张A4空白纸上分别盖上两个公司公章,方便他发传真给省高院,证明其是本案的代理人及方便他到省高院办事。
邹某称自己当时将两公司公章拿给钟某,让他自己在两张A4空白纸上盖上公司两个公章。其间公司还付现金2万元代理费给钟某。
邹某称,胜诉后,1月13日,邹某三人与钟某前往广州,途中钟某提出要将他写的领取生效判决书申请书和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在A4纸上,再盖上两个公司的公章,以便他去领取省高院二审判决书生效证明。邹某称,“钟某可能乘机把他事先伪造好的冒用我方的名义与其签订的所谓债权转让《协议书》夹在上述申请书和其身份证复印A4纸中间,偷盖两个公司的公章。”
法院对证据进行质证
10月13日上午,惠州市惠城区法院开庭审理这宗债权转让官司时,主要针对原告方钟某提供的两份证据进行质证。法官就原告这两个证据提问时,原告对何时何地签下的、当时有谁在场等问题回答得很模糊,有些甚至表示无可奉告。
被告认为有必要提请法院对两份证据进行司法鉴定,以判明公章及其上的手写字体的先后顺序等,法庭宣布暂时休庭。择日再开庭并作判决。
据悉,被告已经向惠州警方报案,认为其涉嫌合同诈骗,警方已经立案。
证据之一:
是一份协议书,表明双方同意就省高院终审判决所确定的甲方债权本金约430万元及利息转让50%给乙方,并由于乙方在甲方诉讼和执行过程中垫付了有关诉讼等费用,甲方同意乙方所垫付的费用合计100万元冲抵上述债权转让的转让款,有关债权转让款的收据不用另写。
证据之二:
是一张4A纸上钟某身份证复印件下写着“借到上述身份证人钟某壹佰万用于诉讼和其他费用开支”字样的借条。
债权转让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 80条第1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债权转让通知与诉讼时效债权转让后诉讼时效是否中断,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均有争议。有人认为,债权转让给受让人后原来的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