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白某于2010年通过网络认识,同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在结婚登记当日签订夫妻“忠诚协议”一份,约定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必须忠诚于婚姻,如果一方存在不忠诚于婚姻的情形而导致离婚,应主动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后李某以白某搞婚外恋为由,于2012年8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依据双方签订的“忠诚协议”请求法院判令夫妻共同财产归自己所有。
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法律规定来看,《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只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这样的民事法律行为就有效。显然,“忠诚协议”符合以上三要件,应受法律保护。《婚姻法》也允许夫妻双方可以自己约定财产的处理方式,夫妻双方拥有对财产的处理权。从社会伦理角度而言,夫妻相互保持忠诚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虽然从表面上看“忠诚协议”是对一方的自由和权利作出了限制,但“忠诚协议”符合社会伦理道德所倡导的诚实信用的价值观。违约赔偿的“忠诚协议”,实际上是对《婚姻法》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
法院肯定了该“忠诚协议”的合法效力。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
相关法律知识:
所谓“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制定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婚姻法所倡导的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如果违反,过错方将在经济上对无过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放弃部分或全部财产的协议,现实中还有以保证书、“空床费”等形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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