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笔者主张通奸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具有隐蔽性、秘密性,不构成对受害人名誉权的侵害,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特定条件下通奸行为不会侵害受害人的名誉权。例如,甲某与乙某系同村村民,甲某之妻丙某与乙某通奸多年,村里人对此议论纷纷。本案中,乙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甲某的配偶权,同时还侵犯了甲某的名誉权,构成了甲某配偶权和名誉权的双重侵犯。首先,乙某与甲某之妻通奸多年,侵犯了甲某的配偶权,理由已如前述;其次,乙某与甲某之妻通奸多年,为村里人所知悉,造成了社会公众对甲某的社会评价降低,当然侵犯了甲某的名誉权。因此,甲某有权提起配偶权侵权之诉和名誉权侵权之诉,要求加害人乙某、丙某赔偿其精神所遭受的损害。据此,笔者认为,如果第三人与配偶一方通奸,但是通奸事实是秘密的,不为他人所知悉的,没有造成社会影响,即使配偶一方蒙受精神痛苦和打击,也不能认为通奸行为侵害了其名誉权,这种情况下,无过错配偶一方有权提起配偶权侵权之诉,如果第三人与配偶一方通奸,其通奸行为是公开的或者通奸事实己为公众知悉,或者第三人以侵害配偶一方为目的,与其配偶通奸,并四处张扬通奸事实,故意毁损配偶一方的名誉,那么通奸行为不仅侵犯了配偶权,而且还侵犯了名誉权,受害人可以提起配偶权侵权之诉和名誉权侵权之诉,寻求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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