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30 生效日期: 2007-01-01 发布部门: 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渝地税发[2007]113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重庆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名单的通知》(渝财综〔2007〕32号),现将我市不征收营业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相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列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