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有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如果导致他人伤残的,那么还需要承担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导致他人死亡的,还需要承担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
(一)医疗费
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
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的赔偿是给予事故残疾者伤残评定结束后一段时期内的生活补助费。伤残评定为一级伤残者给予100%的生活补助费,十级伤残者给予10%的生活补助费,相邻两级赔偿比例差为10% 。多处伤残的,以评定的最高伤残等级赔偿比例为基数,其他伤残1-5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赔偿比例4%,6-10级的每增加一处增加赔偿比例2%,增加的赔偿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最高伤残赔偿比例不得超过100%。
2、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和误工费不得重复计算。以残疾者定残之日为界,之前赔偿误工费,之后赔偿生活补助费。
(六)残疾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八)死亡补偿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
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抚养到十六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五年。
(十)交通费
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
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对于侵权方就需要承担起相应的赔偿,对于赔偿的标准就会按不同的赔偿项目来进行确定,其目的就是为了让受害方不受到任何的损失,所以,在赔偿时就需要双方协商好,如果协商不好的就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