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有探望的权利,但是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经过当事人的申请之后法院可以判决终止探望。通常情况下,只有在法庭审理后认为进行探视会严重危害子女的身体、精神健康时,才会拒绝授予无生活监护的父母一方的探视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2023-01-17 21:1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