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拘留和逮捕均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羁押性强制措施。二者虽然都是将犯罪嫌疑人关押在看守所,但是在法律上是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
另外,一般的老百姓,还会将传唤的时间也计算到拘留的时间,实际上是不正确的。传唤最长的时间是24小时,但是和拘留是不同的法律措施。
根据不同的情况,犯罪嫌疑人从被拘留到被逮捕的时间是不同的。实践中,对于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拘留最长时间为37天的情况比较普遍。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被拘留的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如果发现不应当拘留,就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此时,拘留的最长时间为24小时。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实践中,对于案件简单的普通刑事案件,从被拘留到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为3至7天,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为7天。因此,在此种情况下,拘留的时间为10天至14天。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因此,最长拘留时间=30天+7天=37天。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另外,对于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拘留的时间为14天至17天。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