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残疾人朋友,大家好,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父母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责任,且这种抚养的义务不因夫妻关系终结而消失,但是若子女成年后因残疾仍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由谁抚养?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年满十八周岁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独立作出各种民事法律行为,例如结婚、买房子等等。成年后因残疾仍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属于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就是不能独立完成各种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抚养的义务。需要抚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抚养费的权利”。第1067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可以看出,对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残疾人来说,如果结婚了,配偶或者成年子女有对其进行抚养的义务;如果未婚且无子女,父母仍对其有抚养义务。
此外,《刑法》第261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规定更加明确了对成年后因残疾仍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有抚养、抚养义务的人如果不尽到自身的义务,除了可以起诉要求他们支付抚养、抚养费外,还将会受到更严重的法律制裁。
残疾人朋友成年后的抚养问题,不止关乎于残疾人朋友本人的生活保障,更是一个社会公共问题,还需要社会各界和国家行政部门的多方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