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某、李某某酒后在车站售票厅门口因琐事发生斗殴,车站派出所民警接群众报警后第一时间赶往现场进行处置,在处置过程中民警发现两男子属于严重醉酒状态且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因此民警依法将两人传唤到派出所内接受进一步调查。
在派出所内,被告人李某某情绪突然失控,将办案区内的讯问椅、办公桌砸坏,并用门板暴力撞击看管民警,造成民警手部红肿。被告人徐某某在民警将其带到执法办案区时,趁民警不备,用拳头突然袭击民警胸部。
案件分析
本案中,徐某某、李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袭警罪。在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前,该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
那么,妨害公务罪与袭警罪之间有什么关联与区别呢?
袭警罪作为一个新罪名,在与妨害公务罪的关系上尚有一定的争议,但袭警罪本身行为对象及行为具有的特殊性是无可争议的,结合犯罪构成,袭警罪的行为对象必须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行为的特殊性是必须具有暴力性质。
根据2020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第一条“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1.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2.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上述规定虽早于《刑法修正案(十一)》,但其规定的袭警程度认定标准仍有一定的借鉴意义,鉴于此对于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若对执行公务的警察仅是以其人身、财产侵害造成的不利后果相威胁,并会使人产生恐惧心理的方式妨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宜认定为妨害公务罪;若采取故意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暴力行为,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警察,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认定袭警罪加以惩处。
律师提示
故意伤害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触犯的也不仅是袭警罪,更有可能造成严重的伤害后果后,以故意伤害罪甚至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抢劫枪支罪等严重犯罪定罪处罚。
法治社会的进步,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回应社会诉求的司法实践,不仅是在尊重民警执法权威的同时,时刻守护法律红线。也是在提醒群众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切勿暴力冲动,触犯法律底线。
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袭警罪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