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证据要点】
( 一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对犯罪预备的供述。包括:
(1)抢夺起意的时间;
(2)为实施抢夺所做的准备;
(3)拟用抢夺手段;
(4)预备抢夺的时间地点;
(5)作案后逃跑、毁灭罪证方式。
3、对犯罪过程的供述。包括:
(1)实施抢夺行为的时间、地点、周围环境、参与人、经过、手段;
(2)作案工具的种类、数量、来源、去向;
(3)抢夺财物的数量、价格、去向;
(4)被害人的体貌特征;
(5)实施抢夺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致伤、致残或死亡等);
(6)诈骗后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有无转化型抢劫的情形,有无他人包庇、窝藏。
4、犯罪主观情况。包括:
(1)犯罪嫌疑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希望达到的结果(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2)刺激、促使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内心起因、思想活动(纠纷、泄愤、生活困难、债务缠身、追逐享乐等)。
5、共同犯罪情况。包括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6、对影响量刑的供述与辩解。包括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从重从轻情节的供述及辩解。
( 二 )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基本情况。
2、对被抢夺过程的陈述。包括:
(1)案发时间、地点、过程;
(2)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手段和方法,因抢夺造成的后果;
(3)被抢夺财物的名称、种类、数量、特征、价格;
(4)案发时犯罪嫌疑人、受害人的体貌特征;
(5)犯罪嫌疑人作案后的逃跑路线。
( 三 ) 证人证言
通过询问现场证人及有关知情人,调查了解案件事实情节、被抢夺钱款、财物特征,及嫌疑人、受害人各自体貌特征等情况。
(四)物证、书证
1、物证。包括:作案工具、涉案财物及其他案件有关的物证及照片。
2、书证。包括:与案件有关的购物发票、字条、借条、日记、票据、证件、证明、等书面材料等。
(五)鉴定意见
1、被抢财物的估价鉴定;
2、受害人人身损害的司法鉴定;
3、与案件有关的物证技术鉴定等。
(六)勘查、辨认等形成的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抢夺现场)。包括:
(1)勘查时间、地点、光线、勘验、现场方位、现场概貌、中心现场位置;
(2)现场的空间、方位、犯罪工具及其他物证、痕迹(含足迹、指纹等)的具体位置、种类、分布情况及提取方法,现场周边搜索情况、现场访问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3)提取物品的名称、数量、标记和特征,提取痕迹的名称和数量。
2、辨认笔录。包括:
(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抢夺现场、共同犯罪嫌疑人、受害人、作案工具、被抢夺物品,及与犯罪有关场所、物品等的辨认);
(2)受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被抢夺物品,及与犯罪有关场所、物品等的辨认)。
(七)视听资料
1、监控视听资料。包括:
(1)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2)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进出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
(3)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夺行为后逃匿轨迹的监控视频;
(4)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视频资料;
(5)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监控视听资料;
(6)其他监控视听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4、其他视听资料。包括勘验案发现场,搜查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痕迹形成的录像资料。
(八)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