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笔者说到马廷新故意杀人案,在该案件中,侦查机关通过“测谎”结论锁定犯罪嫌疑人,根据马廷新的陈述,其是在被遭到了刑讯逼供的情况下才作出的有罪供述。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或精神折磨,逼取供述的行为。刑讯逼供是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产物,中国从奴隶制开始便产生了刑讯,经历了二千多年的封建社会,直至清末才宣布废除。刑讯逼供在中国古代刑法史上是一项很重要的司法制度,对我国司法人员存在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但如此“顽瘴痼疾”,已然破坏了司法公正、侵犯了人权,必须要予以消除,必须要通过立法的手段予以坚决遏制。1979年通过并实施的《刑法》中,明文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以及相应的处罚;1997年修改后的《刑法》对刑讯逼供罪(第二百四十七条: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作了一系列的修改:一是犯罪主体由原来的“国家工作人员”改为“司法工作人员”,二是犯罪对象明确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三是法定刑的变化,增加了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从重处罚的规定。以上修改既有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保障了人权。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规定了法官应当尊重被告人的人身权利,不得刑讯逼供,不得使用暴力等非法手段逼取证人证言。
马廷新最终得以无罪释放,最关键在于“疑罪从无”。疑罪从无是在1996年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中确定的原则,是指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作者说,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一方面可以防止国家刑罚权的“恶”,确保国家刑罚权的动用在法制的规范之中,强化司法人员的人权意识;另一方面可以促进侦查机关及司法人员证明犯罪的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与改进。
疑罪从无原则在我国仍处于较低水平的阶段,但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彻底贯彻疑罪从无原则乃是大势所趋。总之,疑罪从无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大进步,它强调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是避免冤假错案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国疑罪从无原则的现行适用方式体现了该原则的本质内涵,既符合我国的现状,又具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随着社会的进步,疑罪从无原则的优势必将得到越来越充分地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