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请强制执行是否需要交纳申请费?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当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因此,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程序作为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程序同样需要交纳执行申请费。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二、执行申请费由谁承担?是否需要预交?
在得知执行阶段还要交费后,申请人多少都会有些抱怨,自己为了这场纠纷经历了一审、二审,甚至还有再审的重重考验,好不容易获得了法院支持,判决给自己的钱还没拿到已经垫付了许多诉讼费用,现在想要执行判决还要额外再付一笔申请费。
不过,对于申请执行的费用,申请人不用太过担心会增加新的负担。因为一般情况下执行申请费是由被执行人承担的,并且与起诉、上诉等阶段不同,如果请求执行的国内法院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申请费是不需要当事人先行垫付的。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执行申请费怎么计算?
执行申请费根据执行金额进行计算,但对于“执行金额或价额”的目前规定并不明确,不同法院会对执行金额做出不同认定,有的会以申请立案时当事人填写的金额为准(由于申请人立案时往往因不能确定实际清偿时间无法对利息、迟延履行金等详细核算,法院在计算时对该金额也会采取不同的认定),有的以已执行到位可以发还申请人的金额为准,也有的以案件执行完毕时重新核算的全部金额为准。
在法院认定执行金额后,根据执行金额采用阶段收费的方式计算执行申请费。例如执行金额为人民币1,200万元,则执行申请费为79,400元。计算方式为:50+490,000*1.5%+4,500,000*1%+5,000,000*0.5%+(12,000,000-10,000,000)*0.1%=79,400。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四、法院在什么时间对执行申请费进行结算?
对于法院结算执行申请费的时间,目前尚未有法律或司法解释作出统一的规定,多是在司法实践层面,由法院自行决定处理,有的法院采取的首笔执行款到位后交纳,也有的法院采取的是全部执行到位后交纳,还有的法院采取的执行多少按比例交纳多少。以前述79,400元执行申请费为例,法院在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万元后,可以直接将全部50万元发还申请人后再收取全部执行申请费,也可以在先行扣除申请执行费用79,400元后再将50万元剩余的部分发还申请人,还可以按照50万元的金额,在执行后扣除7,400元(50+490,000*1.5%=7,400)的执行申请费。
但是从执行申请人角度,自然不希望自己经历千辛万苦得到的补偿打了折扣,如法院采取发还执行到的财产时先行扣除执行申请费的方式,实质上还是把执行申请费的负担留给了申请人。所以申请人可以依据如涉及自身的生计等客观情况向法院提出债权优先于执行申请费先行实现的请求,具体举例如申请人为外出打工者,执行标的为其打工报酬,报酬将用于申请人维持家庭日常开销的情形;再例如申请人为某企业,执行标的为其最主要客户拖欠的货款,该企业急需该资金恢复生产、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形,这些情形申请人可以申请法院将全部执行到的执行标的先行实现自己的债权。
五、如交纳执行申请费确有困难应该怎么办?
执行申请费属于诉讼费用的一种,被执行人交纳执行申请费确有困难的,也可以依法根据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规定申请司法救助,其中免交执行申请费只适用于自然人。当事人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需要提交其确有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如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申请人还需要提交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五)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四)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四)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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