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采取保全措施后,如果案件已经脱离了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当事人申请续封或解封时,应当向哪一家法院提出,例如,保全措施是一审法院作出的,现案件已经上诉到二审法院,或一审结案后,案件正在上诉途中,二审尚未受理;二审法院作出保全裁定后又将案件发回到一审法院,或者案件正处于向一审的发回途中;诉讼保全作出后,因管辖问题案件移送到另一家法院,等等。案件已经离开了作出保全裁定的法院,审判程序处于下一个环节,当事人想续封或解除保全措施的,应向正在行使审判权的审判组织提出。
诉讼保全需由审判组织依职权作出裁定。人民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审判权是由审判组织依法行使的,即合议庭法官或独任法官行使,在案件审理程序中,合议庭法官有权依法对各具体问题作出决定,处理决定形成的裁判文书,以法官的名义发布,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在审判程序结束后,合议庭或独任法官的审判任务完成,对案件不再享有审判权。审判程序关闭后,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合议庭法官或独任法官不得再对案件作出裁定。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形,如,补正判决书错误的更正裁定,案件移送途中的保全裁定等。
法院的立案和结案有明确的标志,立案时向当事人发送立案和受理通知书,告知行使审判权的法官,结案时由合议庭法官签发裁判文书并向当事人送达。立案后,合议庭法官依法开始行使审理和裁判权力,结案后,合议庭解散,法官失去对该案的审判权力。如果案件尚未终审,进入下一个审判环节,对于案件的处理,由下一个审判组织法官决定。对上一个环节发生的保全措施的继续处理,续封或解除,当事人应向正在行使审判权的合议庭提出。例如,查封裁定是一审作出的,现案件处于二审法院审理中,应向二审法院提出续封或解封。
对案件处于一审向二审、或者二审向一审移交途中,下一个环节尚未立案,审判组织未确定时的续封和解封问题,原则上由刚刚行使过审判权的审判组织作出。对于一审向二审报送阶段发生的保全事项,《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一审处理;对于二审裁定发回重审,但案件尚未移送到一审法院的,司法解释没有具体规定,原则上仍可向二审法院提出,二审法院不便于处理时,可与一审法院协调沟通,避免相互推诿的情况发生。
对于案件已经审理终结的,申请保全人如果胜诉,保全措施自动延续到执行程序中,如果申请保全方败诉的,被保全方可以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申请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