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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农民工专用账户规定
- 2、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的规定
- 3、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的办法
- 4、农民工工资专户开立的规定
- 5、农民工工资专户
- 6、办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监管协议的原则和依据是什么?
法律分析:施工总承包方可以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 期支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 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 其他。
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的规定有: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1、法律主观: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有以下政策: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
2、原则和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最低工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义务,并规定了建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签订监管协议的具体要求。
3、第一条 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4、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并按时足额向其中拨付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工程款。
5、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六条(专用账户的开设)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 起30 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
法律主观: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有以下政策: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
第一条 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的规定有: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法律主观: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的规定有: 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
法律主观: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有以下政策: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
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 起30 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并签订监管协议,保障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银行管理规定:银行对于开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签订监管协议的管理也有具体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并按照银行的要求进行办理。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是指施工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总包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立的,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第六条 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 起30 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1、法律分析:农民工工资保障金专用账户目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账户,账户内有工程总包商上缴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
2、法律主观: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有以下政策: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专项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专用存款账户。 开户银行不得将专用账户资金转入除本项目农民工本人银行账户以外的账户。
3、法律分析:农民工专户的钱需要通过给农民工发放工资的方式转出,而无法直接取现的。
法律主观: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分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法律客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明确专用账户的开立及撤销、人工费用拨付、工资支付流程、监控平台建设等相关要求。
法律分析:专用账户按工程建设项目开立。总包单位应当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 起30 内开立专用账户,并与建设单位、开户银行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专用账户名称为总包单位名称加工程建设项目名称后加“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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