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律师法第二条之规定:律师是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律师接受委托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是最基本的业务,业务的开展基本就是从签订委托书开始的。
当事人给律师签订委托书,这本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情,应该不会有问题的。
可是老杨却不但出了问题,而且还很麻烦。
老杨是某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一天他接到了一个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万元。一自称原告叔叔的人称原告在外地工作无法回来,让其与老杨谈代理的事情,老杨把空白委托书给该人,不久有人通过快递公司给老杨邮寄了原告签字、盖指印的特别授权委托书。老杨持委托书到法院开了庭,因被告未到庭,法院缺席审理、判决。
判决生效,被告仍未还款,老杨持特别授权委托书代原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时被告坚决否认借钱的事,并称原告也不可能提起诉讼,法院联系原告,原告也说没有委托过律师,更没有起诉过被告!问老杨,因委托书不是当面所签他也无法确定委托书上就是原告签的字,法院要处罚老杨并以涉嫌诈骗为由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老杨百口莫辩。
经公安部门调查,原来是原告的一个叔叔与被告发生了矛盾,为了恶整被告就伪造借条、利用原告丢失的身份证立案起诉,怕事情败露,不敢出面就冒原告之名与老杨签了特别授权委托书,让老杨出面开庭,申请强制执行,老杨就这样成了冤大头。
这个案件告诫大家:
1.委托书、委托合同一定要让当事人当着你的面签订,以确保签字的真实性,否则他真有可能转个圈就搞出来一个冒名的签字。
2.如果委托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到场亲自签字,最好让公证处公证以确保签字的真实性。
3.最好不要接受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即使接受了也要通过视频等方式确认签字的真实性。调解等重大事项让委托人通过微信等手段确认后再做决定。
以上仅为一家之言,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