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
专利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是指国家根据发明人或设计人的申请,以向社会公开发明创造的内容,以及发明创造对社会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益为前提,根据法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的一种排他性权利。
在面对专利侵权行为时,我们也需要了解专利侵权的含义,知道在应对侵权时所依赖的法律依据,才可以使用法律武器保护保护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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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行为简介
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或假冒他人专利的侵权行为。
对于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人可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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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的基本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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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
1、 《专利法》主要条款 第64-67、69-77条:
2、《专利法实施细则》主要条款 第79-82条。
3、《民法典》侵权责任 第120、1116条。
4、《民事诉讼法》管辖、程序等。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20修正)。
7、《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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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及侵权类型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判断他人是否构成侵权的重要依据,《专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了解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有助于我们提供专利侵权的证据,在对专利侵权进行分析时,我们还需要了解专利侵权的种类:
1、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
(1)直接侵权: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直接实施了专利法所禁止的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如制造、使用或销售受保护专利产品。
(2)间接侵权:间接侵权是指行为人虽然没有直接实施了侵害他人专利权的行为,但是却教唆诱使了直接侵权行为的实施,或帮助了他人实施直接侵权行为。间接侵权主要包括教唆侵权与帮助侵权两种。
2、相同侵权与等同侵权
(1)相同侵权:相同侵权又被称为字面侵权,顾名思义,是指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方案直接落入受保护专利权利要求的字面描述的范围的侵权行为。
(2)等同侵权:等同侵权是指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方案虽然没有直接落入权利要求的字面描述的范围,但却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并无本质上的区别,据此被认定为实际上落入保护范围的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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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的诉讼时效
《专利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以及侵权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专利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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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专利侵权的情形
《专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
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同时,以下情形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1、专利权穷竭
专利权穷竭又称专利权用尽,是指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他人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2、在先使用
在先使用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专利侵权行为。在先使用人享有在原则范围内继续制造和使用的权利,即使与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存在冲突,也不视为专利侵权行为。
3、临时过境的外国运输工具的使用
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4、以科学研究为目的的使用
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5、以医药与医疗器械的行政审批为目的的使用
为提供行政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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