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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权的取得
1、房产抵押合同,并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抵押权自抵押登记完成时取得。抵押合同生效时还并未取得抵押权。抵押债权范围以登记为准。
2、房产抵押权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但是行权具有条件,等待瑕疵实际消灭。
3、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权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不及于续建及新增。房地一体原则。
4、以建造中的房产抵押的,抵押权效力及于已办理抵押登记的部分,不及于续建及新增。
5、房产抵押后形成的从物,抵押权效力不及于从物,但是实现抵押权时可将从物一并处分,单独剥离从物的拍卖价款。
6、房产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问题,不影响房产抵押权。
房产抵押权的行使
1、房产抵押行权范围,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主张就抵押房产的全部的全部行使抵押权。并不受限于主债权和抵押房产的价值比例。
2、房产抵押如何行权,可约定自行拍卖变卖;也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以诉讼方式进行拍卖、变卖。
3、房产抵押权必须在主债务诉讼时效届满前行权,超期丧失抵押权。
房产抵押权的限制
1、房产抵押后被添附的,添附物归第三人的,物上代位金;添附物归抵押人的,一并处分,单独剥离;共有的二,及于共有份额。
2、房产抵押后毁损的,物上代位金。
3、房产抵押后,限制转让但未经登记的,适用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经登记的,转让不发生物权效力(即不满足善意取得制度)。
4、以违法房产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适用担保合同无效的后果。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地上存在违法建筑的,不受影响。
5、房产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担保的从属性。
6、下列房产不得抵押:公益设施、所有权争议、查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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