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梁某和徐某是同一栋楼的邻居,两家人经常有来往。2019年1月,梁某向徐某表示自己有资金周转的需要,需向徐某借款二十万元。徐某在答应梁某的请求后,由于自己并没有足够的现金出借,于是向甲银行借款二十万元后转借给梁某。然而在徐某出借款项后,梁某仅仅支付了六个月的利息,其后便再未还款付息。另查明,梁某对徐某向甲银行贷款的行为知情。后双方因借款纠纷涉诉,经法院审理认为,双方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判决梁某在限定期限内返还梁某借款本金,并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六的标准赔偿梁某借款损失。
从银行借款转贷他人?借贷合同无效!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本案中,梁某向徐某借款二十万元,徐某则向甲银行贷款后转贷给梁某,二梁某对徐某所出借的资金为银行贷款的情况知情。后梁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双方涉诉,然而由于徐某所出借的资金为其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故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由于该合同无效双方均存在过错,故法院依法酌定徐某的损失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六的标准进行计算,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从银行借款转贷他人?借贷合同无效!
【瀛台律师提醒】
在民间借贷行为中,出借人的资金应当是自由资金,若出借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此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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