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非因工负伤以及疾病等原因,导致本人劳动与生活能力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国家制定的标准,运用劳动保障的有关政策,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的制度。
二.哪些人可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均可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三.什么情况下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待遇项目的依据。因此,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向所在地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四.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哪些材料?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工伤认定书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五.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怎么办?
劳动能力鉴定为两级鉴定终结制。
劳动能力鉴定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六.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什么?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标准。现行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这是劳动能力鉴定的国家标准。 标准将伤残等级分为十级 。
七.身体多处受伤的,伤残级别如何确定?
工伤职工身体多处受伤的,首先要对单项伤残程度分别进行鉴定,然后取伤残级别最高的为最终伤残等级;如果有两项或两项以上伤残等级相同,可以往上升一级。
八.医疗期未满能否进行伤残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 21 条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病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这里并没有强调一定要等到“医疗期满”,只要伤情相对稳定即可。
九.什么是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其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复查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鉴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十.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工伤待遇应如何调整?
工伤职工经再次鉴定,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再次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待遇,享受待遇的起始时间为原鉴定时间的次月。工伤职工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复查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按照复查鉴定结论享受有关待遇,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
十一.已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人员,旧伤复发能否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已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人员,已和企业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旧伤复发不能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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