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没有经过征收,却被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
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农村的土地一般是集体土地,土地所有权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者取得的是集体土地使用证;城市的土地一般为国有,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使用者取得的是国有土地使用证。那么,如果为集体土地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应该怎么办呢?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最高院的相关案例。
2006年,镇政府招商,孙某占用村集体土地建木材加工厂,镇党委书记为其协调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因为建厂所占用的土地为村集体的废弃地,因为土地使用证的性质产生争议,办不了换证手续,孙某到有关部门寻求解决,行政机关认为不应对其办理换证手续,孙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
最高院认为:孙某持有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加盖的公章虽然真实,但是记载的土地性质等内容与事实不相符合,市政府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不存在,孙某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起诉条件。
所以说,土地使用证的颁发应当根据土地性质进行确定,不能为集体土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样,也不能为国有土地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否则,所办理的使用证的真实性会受否定,进而影响到实际使用者的使用权益。所以说,对于土地使用证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不仅要从公章上来看,还要从其记载的实际内容来确认其实际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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