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其死亡。自然人死亡后,还需要再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吗?
基本案情
铁蛋外出失踪多年,下落不明。其妻小红想与他人登记结婚,于是咨询律师。律师认为铁蛋失踪多年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建议小红向法院申请宣告某甲死亡,经法院宣告铁蛋死亡后小红便可与他人登记结婚。小红便在其村委开具证明,证明中说铁蛋已去世多年。随后小红向法院提出死亡宣告申请。
法院裁定
经审查,铁蛋的户籍已于2017年因死亡注销,确已死亡。民法中规定的宣告死亡制度是一种法律拟制的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自然人因长期下落不明导致其参与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不确定状态问题,如婚姻关系、财产关系等。若自然人确已死亡,就不需要再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最后,经法院工作人员解释与协助,小红取得了铁蛋的死亡注销证明,撤回了申请。
法官提醒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或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两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或死亡。若自然人确已死亡,则不能再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的条件】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宣告死亡的优先适用】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死亡日期的确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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