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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一:建设工程监理的涵义及性质
一、监理的涵义
1、建设工程监理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单位。
2、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前提是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工程监理单位在委托监理的工程中拥有一定管理
权限,是建设单位授权的结果。
3、建设工程监理实施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
4、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包括: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及与所监理工
程相关的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二、监理的性质
1、服务性:为建设单位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工程监理单位不能完全取代建设单位的管理活动,工程监理
单位不具有工程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权。
2、科学性:工程监理单位采用科学的思想、理论、方法和手段。
3、独立性: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
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按照独立性的要求,工程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
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等实施监理。
4、公平性:公平对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公平性是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能够长期生存发展的基本执业道德
准则。
考点二: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一、强制实施监理的工作范围
1、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总投资额在 3000 万元以上。
2、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在 5 万平米以上。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高层住宅应当实行监
理。
3、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
二、监理单位的职责
《质量条例》: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
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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