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乐安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伐林木案,被告人龚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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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至11月,被告人龚某用一把单手锯和一把镰刀在乐安县谷岗乡板岭村“管家坳”山场盗伐杉木,并将杉木装运至乐安县城某锯板厂销售,共得赃款5780元。经鉴定,被告人龚某盗伐的杉木总材积量为7.174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量为10.2492立方米。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龚某在未办理砍伐批准手续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立木蓄积量为10.2492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犯盗伐林木罪。案发后,被告人龚某及其家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同时,被告人龚某与板岭村委会签订了生态修复协议,同意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可酌情从轻处罚。另根据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被告人龚某所居住的生活环境不会造成社会影响,可宣告缓刑,故依法作出上诉判决。
内容来源:抚州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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